贵州2010年0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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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 B )(1-10)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法
C.程序法D.自然法
2.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在欧洲大陆当数( A )(2-26)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完成的唐代《永徽律》D.公元565年完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3.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的立法模式是( B )(2-27)
A.专章专篇式B.分散立法式
C.单行立法式D.法典化
4.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B )(2-43)
A.唐朝的《永徽律》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C.1986年《民法通则》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5.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题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 C )(2-38)
A.优先选择原则B.政府利益分析说
C.本地法说D.法院地法说
6.《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B )(3-53)
A.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双边冲突规范
7.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D )(6-121)
A.中国法律B.行为地法律
C.法院地法律D.定居国法律
8.“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属于( A )(3-50)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9.美国学者凯弗斯主张法律适用应改变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这种“结果选择”的理论最早出现在1933年的( C )(2-39)
A.《现代罗马法体系》B.《法律冲突法》
C.《法律选择过程批判》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10.在对待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美国法院在确定不能查明的外国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法律时,采取的做法是( B )(4-88)
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B.直接适用美国相关法律
C.适用一般法学原理D.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11.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A )(7-130)
A.特别认许程序B.概括认许程序
C.一般认许程序D.分别认许程序
12.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公共秩序的作用在于( A )(4-92)
A.限制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B.便于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C.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D.外交上的便利
13.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均主张应当首先适用( C )(8-141)
A.本人营业地法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4.法院地法律和有关的外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于是在国际私法中产生了( B )(4-72)
A.识别B.反致和转致
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
15.在国际私法上,破产程序问题一般应适用( B )(9-151)
A.债务人国籍国法B.破产宣告国法
C.债权人国籍国法D.破产财产所在地法
16.加拿大人洛斯在我国广州购有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住英国开展业务,洛斯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朋友法国人格里斯。后两人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我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D )(16-326)
A.加拿大法或法国法B.法国法或中国法
C.加拿大法或中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
17.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在任何成员国生效后,保护期限为( A )(10-164)
A.20年,且可无限制续展B.15年,且可无限制续展
C.10年,不得续展D.20年,不得续展
18.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外动产租赁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应适用( C )(11-190)
A.动产所在地法B.承租方住所地法
C.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D.受理法院地法
19.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最早的一个阶段是( A )(11-179)
A.以缔结地法为主阶段
B.以意思自治为主的阶段
C.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阶段
D.合同自体法阶段
20.关于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中国《票据法》规定适用( D )(12-224)
A.出票地法B.付款地法
C.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地法D.行为地法
21.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主持和促成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是( A )(12-223)
A.国际联盟B.美洲国家组织
C.海牙国际私法会议D.罗马统一私法协会
22.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汉堡规则》采用的是( D )(12-204)
A.“钩至钩”原则B.“钩至舷”原则
C.“舷至舷”原则D.“接到交”原则
23.在国际贸易支付中,托收业务中的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 A )(12-219)
A.委托代理关系B.信托关系
C.无直接的法律关系D.雇佣法律关系
24.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一致认为被选择的法律应是( A )(11-182)
A.实体法B.程序法
C.冲突法D.实体法和冲突法
25.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理论最早倡导人是
( A )(15-302)
A.巴尔特B.萨维尼
C.孟西尼D.柯里
26.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影响的案例是
( D )(13-243)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
27.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 B )(16-339)
A.法院地法确定B.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C.当事人自由约定D.法院地法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8.对于无因管理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B )(13-261)
A.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B.无因管理地法
C.本人本国法D.无因管理人本国法
29.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各国一般采用( D )(10-159)
A.原始国法律说B.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C.行为地法律说D.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30.“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的立法方式属于公共秩序立法方式中的( A )(4-96)
A.直接限制方式B.间接限制方式
C.合并限制方式D.混合限制方式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 ABCDE )(15-307)
A.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B.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C.采用以国籍为主的多元连接因素D.承认转致制度
E.确定在财产继承方面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32.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公民对国家承担效忠义务的依据,而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体现在( ABC )(6-111)
A.判断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B.指引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之一
C.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D.是一个人对国家承担义务的根据
E.国家对其国民实行外交保护的根据
33.下列事项中不属于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范围的有( ABDE )(5-107)
A.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B.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C.双边协定下的特权与优惠
D.经济集团内部存在的特权与优惠
E.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4.电子商务合同是涉及一种因互联网的出现以及被广泛应用于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一种新合同形式,目前,电子商务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 ABC )(12-239)
A.企业之间的电子合同即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
B.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即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
C.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即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
D.磋商合同
E.通过要约与承诺而签订的合同
35.《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它不确定以下事项的准据法( ABCD)(12-197)
A.所有权的转移
B.买卖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
C.代理人能否约束本人或某一机关能否约束某一法人或非法人公司或团体
D.关于仲裁或选择法院的协议,即使此种协议已载入合同
E.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消灭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分类。(16-322)
答:
(1)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2)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
(3)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37.什么是领事婚姻?我国在涉外婚姻中对领事婚姻有哪些规定?(14-267/271)
答:
(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2)我国国务院2003年7月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凡双方均为华侨,且符合中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在驻在国的中国使馆结婚的,只要驻在国法律允许,中国使馆可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馆也可为此种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但不得受理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结婚登记的申请。此外,凡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以及该婚姻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中国使馆均不宜受理此类申请。
38.简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8-142)
答:
(1)公约适用于“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人亦即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包括代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收和传送意思表示,或与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公约这样规定实际上既包括了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也包括了大陆法系法律上的间接代理;既适用于商业代理,也适用于非商业代理。
(2)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公约第5条第1款赋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公约规定应以建立这一代理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若无该种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准据法。
(3)公约第11条规定: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代理人的代理权存续及范围、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效力等均适用代理人进
行代理活动时其营业地的法律。
(4)公约倾向于实体法指定说,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39.什么是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4-76)
答:
一、一般地说,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二、一个问题是否能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试论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4-81)
答:
一、时际法律冲突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改变。
2、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未变,但事实上的连结点发生了改变。
3、前两者均未改变,但被指定的准据法本身发生了改变
二、解决方法:
1、对于上第1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一般说来,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既得权保护”的原则,应在修改冲突规则时,明确规定新的冲突规则是否有溯及力、溯及力的条件和范围如何。
2、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各国一般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视情况采取可变主义和不可变主义两种相反的态度。
所谓可变主义就是允许采用变更后的新连结点指定的准据法。所谓不可变主义是指准据法的指定不应因连结点的改变而改变,以防止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不合理的改变,并防止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达到改变准据法而规避法律的目的。
3、对于上述第3种时际冲突的情况,可因国家政策的改变而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的实体法作出修改,还可以因政权的更替而发生新实体法对旧实体法的取代,也可因该准据法所属法域的领土主权隶属发生改变而发生(如某一领土原属甲国,施行甲国法,后来改属乙国,施行乙国法)。
第三种情况颇为复杂,难以有一种统一解决的方法,故除非新法涉及国家的主权或重大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好还是通过当事人防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16-360)
答:
我国可以以外国法院进行诉讼程序不公正为由请求拒绝。一国执行外国提出的送达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正式送达。即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文书的方法自行送达该文书,或安排经由一适当机构使之得以送达。
(2)特定方式送达。即文书可按照请求方要求采用的特定方法进行送达,但此种特定方法不得与被请求国的法律相抵触。
(3)非正式递交。即在被送达人自愿接收时向其送达文书,而不必严格遵守公约所规定的有关译文等形式上的要求。在被送达人拒绝时,再使用正式送达。
应指出的是,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通常只规定正式送达和特定方式送达,而未规定非正式送达。意大利法院以传真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件为非正式送达,是无效送达。因此做出的缺席判决违反公正原则,英语法院应不承认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42.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自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未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亲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
问:
(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14-275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为什么?(14-296)
(1)答:
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因被告居住国外,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答:
依中国法律解决,因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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