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2年10月自学考试00227《公司法》历年答案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22-07-05 【大 中 小】 点击数:
全国2012年10月自考《公司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27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我国各类公司具有的共同特征是( A )1-7
A.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B.资本具有股份性
C.设立程序的一致性D.集团性
2.学者们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 D )2-36
A.中国清朝的《公司律》 B.美国的《示范公司法》
C.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D.法国的《商事条例》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A )12-204
A.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B.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C.公司有权催缴的未缴资本 D.公司授权发行的未发行资本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订者应该是( C )12-206
A.董事会B.董事长
C.全体股东D.总经理
5.设立公司,除具备法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这属于( C ) 3-45
A.自由主义设立原则 B.特许主义设立原则
C.核准主义设立原则 D.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6.自然人股东甲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乙因继承了甲的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乙的股东资格的取得属于( B )5-81
A.原始取得B.继受取得
C.善意取得D.恶意取得
7.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行为,属于( B )6-107
A.正当的劳务报酬行为B.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C.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D.违反对公司勤勉义务的行为
8.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是( D ) 15-284
A.股东会选举产生B.董事会选举产生
C.职工大会选举产生D.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是( B ) 15-278
A.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B.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0.下列主体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是( C ) 11-188
A.公司董事
B.公司监事
C.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D.职工代表大会
11.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D ) 18-325
A.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
B.该制度只是暂时限制股东的表决权
C.股东享有的其他股东权不受影响
D.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永久剥夺
1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15-280
A.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柜台上交易的股份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由财政部核准
C.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D.上市终止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归于消灭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是( A ) 12-212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D.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D )15-282
A.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B.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任一股东代为出席
D.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5.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费用中应当由发起人承担的是( D ) 3-58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0万元赔偿金
16.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的法定任期是( C )14-242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7.下列合营各方签订的文件中,属于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文件是( C ) 14-239
A.合资意向书 B.合资协议
C.合营合同 D.公司章程
18.下列有权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人选的是( B ) 13-233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B.该公司的董事会
C.该公司的监事会 D.该公司的董事长
19.我国《公司法》关于不同种类公司合并问题的规定是( D )9-145
A.有限公司不能与股份公司合并
B.有限公司可以与股份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只能是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可以与股份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只能是股份公司
D.立法不作规定
20.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A ) 11-174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因违反行政法规受过行政处罚的人
C.个人因欠他人巨额债务,期限届满不能归还者
D.曾担任过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并对企业破产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公司独立性的含义是指“( ABDE ) 1-7
A.公司具有独立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B.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投资者股东的法律人格
C.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员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D.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E.公司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22.下列关于分公司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有( ACDE ) 1-14
A.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B.分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
C.分公司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D.分公司不缴企业所得税
E.分公司在不能承担其债务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2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正确的有( CE ) 12-210
A.股东只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四种形式出资
B.每个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少于其认购股份数的30%
C.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
D.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五年
E.除货币出资外,股东其他形式的出资都得进行评估、作价
24.下列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权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有( CDE ) 5-84、100
A.任何情况下,股东派生诉权都是一种单独股东权
B.任何情况下,股东派生诉权都是一种少数股东权
C.股东派生诉权,对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是单独股东权,而对股份公司股东来说,则是一种少数股东权
D.股东派生诉权属于共益权
E.股东派生诉权是股东的固有权
25.在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中,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有( BDE )14-242
A.选任合资公司总经理B.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C.合资公司的股份转让D.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E.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
26.根据《公司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BE )15-262
A.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B.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C.记名股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
D.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记名股票遗失后,股东可依公示催告程序获得补救
2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 BC ) 15-279
A.会议不能召开
B.会议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C.副董事长也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D.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E.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8.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要件有( ABCDE )7-125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
29.公司法1-1
答: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公司章程》3-58
答: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31.募集设立3-47
答: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32.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14-234
答: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3.破产财产11-181
答:
破产财产,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四、简答题(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
34.简述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10
答: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出资人通常应有两人以上,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法律要求此人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作为一般出资人,任何人都可以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方面的法律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可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并独自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根本的区别。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的仅仅是股权,其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就不能由股东直接支配和使用,只能通过股权的持有来控制或影响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在投入企业后仍然可以直接支配,自主决定如何使用。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承当无限责任。
35.简述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7-119
1、债权主体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去看:
(1)一是公众范围不特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属此处所谓的“社会公众”,他们只要依法认购公司债券,就可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2)二是债权人身份不稳定;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相对稳定的,债权人也不得随意转让债权。
2、债权凭证不同
(1)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
(2)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则是借款合同(或契约)。
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1)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及了结的整个过程都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2)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36.简述公司正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10-157
答:
(1)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适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包括下列公司解散事项所引起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等。上述原因大多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它属于司法强制解散程序。
(2)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清算组即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时,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若公司被责令强制解散,则清算组由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主管机关决定人选。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公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两者所适用程序的内容不同,适用公司清算程序的已解散公司,一般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程序比较简单,适用破产程序的已解散公司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清算程序远比公司清算程序复杂得多;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公司清算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破产清算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
37.简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主要规定。5-92
答: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五、论述题( 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
38.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4-67
答:
一、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依然未被确立。
1、《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但与此同时,《公司法》第26条又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公司法》第8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二、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组建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其资本制度适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总体上讲,《公司法》上规定的资本制度相对灵活,而外资法中的资本制度则要严格得多。
六、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
39.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构为:股东A占34%;股东B占30%;股东C占18%;股东D、股东E各占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2008年9月,股东A分别与股东D、股东E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受让D、E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即按约向股东D、股东E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B、股东C以及公司( B系法定代表人 ) 的反对,以致股东A在支付完股权受让款后迟迟未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此后,D、E以未经B、C等股东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由,申明与A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A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将股东B、股东C、股东D、股东E以及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股东D、股东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B、C、D、E则辩称:系争股权转让交易损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打破了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平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故请求法院驳回股东A的诉讼请求。
问:
(1)股东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2-219
答:可以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本案中是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B、C、D、E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12-219
答:
股东B、C、D、E的主张不成立,因为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无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也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
支持股东A的诉讼请求,判令股东D、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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