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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广告法规与管理》练习试题:论述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20-05-21   【   点击数:

2020年自考《广告法规与管理》练习试题:论述

一、论我国法的渊源

现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经济特区法规;6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7行政规章;8特别行政区法律;9国际条例;10法律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法规清理。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二、 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及效力,谈谈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虚假广告的行为

1、《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违法特征和危害后果不尽相同,法律设定处罚规定主要是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基准,执罚不得随意选择。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特征的"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处罚,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转致适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性处罚,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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