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级矛盾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思考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4 【大 中 小】 点击数:
舍弃不合时宜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
一、人的本恶,人问善方面发展是后天修养和法律约束的结果。
二、在民主法治条件工人和企业主是命运的共同体。
三、财产企有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着如何舞。
四、只有法治社会才能解决任矛盾;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自我修 复、长治久安。
关键词:阶级矛盾、协商、法治、和谐、有序发展、良性循环、长治久安。
我们在电视《动物世界》看到,动物为了争夺猎物或交配权彼此间咬得不可开交,是你死我活,这种弱肉强食的争夺没有程序,不守规则,非常残忍野蛮。人是从动物进化来的,我们人的身上至今仍存在动物的某些劣根性。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黎鸣先生提出:人生来具有懒惰、贪婪、嫉妒的天性,人性本恶符合社会的历史事实。人性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自我的道德修养才能逐步向善的方面发展。我们的历史教科书认为,原始社会由于没有财产私有制,没有阶级区别,因而社会相安无事没有斗争。他们集体狩猎分工合作,氏族人员平均分配猎物,是原始的主义。这种观点既无哲学理论上的依据,更无生物学上的依据。事实上,凡是有人类的地方,就存在人的差异,即能力的差异、职业的不同,占有财富的多寡,每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社会存在不同的阶级,人们才能有所企求、有所竞争、有所发展。我们不能追求社会的绝对平均,只能追求社会的相对公平。一个社会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正常的,问题的要害是我们用什么规则调整阶级利益的冲突。
马克思主义传统观点认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度是社会的万恶之源,是千百万劳动者受奴役的根本原因,因此宣布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同时又认为,阶级矛盾必须通过斗争来解决,尤其是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是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矛盾的双方一定要向其的反面转化。这是支撑主义意识形态的两个观点。这两个过去曾经被我们奉为经典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我们应该有追求真理的勇气对其进行重新审视。
私有制是不是万恶之源?这要区别不同时代不同情况来回答。在一百多年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资本家确实是利用资本优势奴役劳动者,资本家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降低工人工资,不改善工作条件,致使劳动环境恶劣。而当时国家的法制不完备,有的法还是恶法,司法不公正,政治不民主,的确是企业主的利润越多,劳动者越贫穷,企业主生活富贵奢侈,劳动者生活饥寒交迫。马克思把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定义为剥削,并宣布为不道德的,要用暴力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一直恶性发展下去,而是经过改变,步入了良性发展的现代法治社会,如政治生活民主化、个人生活契约化、社会秩序法律化。企业主不能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劳动环境得到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维护和监督,还享有失业、大病、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劳动者家庭都过上小康生活。资本主义的法律、司法制度有效地制约了私有制可能奴役劳动者的行为,同时利用人们追求财富的愿望,把人们的正当自私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中运行,依法追求财富成为人的美德。政府的倡导,私人资本如滚雪球般壮大起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这是社会上私有财产长期存并在不断发展的客观现实及理论基础。从哲学上客观地说,企业主和劳动者是企业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企业主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获取利润,产生投资效益;劳动者需要企业主提供劳动的岗位通过劳动获取工资养家糊口,改善生活。在现代法制条件下,他们是命运的共同体,谁也离不开谁。因而可以说,私有制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是万恶之源。
公有制不符合人的本性,所以公有制企业缺乏活力,缺乏竞争力。几十年的公有制实践证明,私有制一消灭,社会懒惰之风就会兴起。但是党内和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仍然认为:我们目前发展市场经济(私有制)是权宜之计,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如果这种主张不放弃,它严重地影响人们依法追求财富积极性;即使积累了私人资本,富人对自己的财产缺乏安全感,会把财产转移到国外,这势必影响我国的经济持续有序发展。更值得关注的是,因为私人资本的积累,社会就相对地存在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在不合时代的传统意识形态的支配必然会产生仇富心态。他们不是希望,并追求劳资双方协商,法律的调整或国家税收的二次分配来调整。他们希望再来一次土地革命——消灭私有制!我们的社会将陷入:发展私有制——消灭私有制——又发展私有制;这样不断恶性循环的政治经济怪圈不能自拔。因此我们要改变所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观点。
阶级斗争非要走向暴力斗争,阶级矛盾难道真的无法调和吗?不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代西方民主法治社会,还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后的商品经济社会(我们社会已经产生了大量的私营企业,实质上我们处于私人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社会已经出现了阶级分化,弱势群体的权益最易受到企业主的侵犯),人们都在不同的阶级地位中生活,于是就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和利益冲突,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是无法掩盖的事实。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民主法制不健全的资本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政府对利益集团和下层群众的经济要求和政治主张一般采取高压,同时在法律(恶法)上加重下层弱势群体的义务,并极力限制他们作为人应享受的政治自由和经济权利。又由于是集权专制的政治体制,在短期内,它的执政能力很强、办事效率很高,是“真老虎”,似乎比民主体制更优越。但执政时间一长,集权专制的弊端就暴露出来,政治不民主、言论不自由、权力无制衡、官员委任制等等,因而难以形成专制政权内部的良性循环和自我修复机制,官场腐败无能,官员随意增加税费,更加剧了阶级矛盾的白热化。在我国历史上多次上演阶级斗争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大破坏大倒退,人民饱受了无穷的苦难。我们封建社会出现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恶性循环是最典型的真实写照。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延安接受某外国记者采访,记者问毛泽东“党有什么办法走出中国历史上‘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怪圈,毛泽东明确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就是实行民主。”这说明毛泽东已意识到一个国家只要实行民主制度,阶级矛盾是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阶级矛盾实质上是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社会福利、社会政治公共事务参与过程中的矛盾。在民主法治社会“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人民选举的政府以全民性的立场,管理众人之事;寻找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兼顾各方达到双赢。法律是人们理性思考的结果,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整公民、法人、党派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在法律的调整下,社会各阶级、集团、党派有企求有冲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公平公正地在议会争吵、辩论、表决或者法院裁决,阶级矛盾不会再演化成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法律既具有保障权利的禀赋,又具有约束权力的本能,政治的民主自由;健全的法制确保了法治社会内部由于各政治党派斗争和监督,使各党的机体不断得到洗礼和补充,不同观点越辩越明,越接近真理,使社会形成良性循环、长治久安,这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我们社会处在转型期,各种价值理念要发生碰撞。孙中山先生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历史事实证明经济的运行具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政治公共权力的运行也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我们的思想理念和现行政治经济制度不符合这些规律,或者由于偏见故意违反其规律,就要受到它的惩罚;它不以人们的主观良好愿望为转移!一直以来我们不承认政治公共权力的运行有其自身规律,又由于在传统意识形态的支配下政治领域仍存在某些禁区。它阻碍人们对政治公共权力运行规律的研究。因此我们要学会放弃某些不适时宜的理念,如什么是剥削的概念,我们必须重新进行定义。客观地说:企业主办企业要资金投入,商场如战场风险很大,投资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甚至血本无归。企业主经营管理也是日理万机的脑力劳动,企业上缴的巨额税收是立国之本。因此我们不能把企业主获得的剩余价值定义为剥削,剥削的概念应定义为:企业主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将该利益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于这种剥削行为,劳动者有权反抗,法律应给予企业主严惩。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人性的不完美,承认财产私有制是一把双刃剑。近代某些国家,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导致了“社会主义社会”,但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实践,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垮台,朝鲜、越南、古巴的贫穷,不全是某些领导人的问题,而是意识形态理念和政治经济体制的内在原因。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段插曲,我们要理性对待这段插曲。在民主法治社会,一切矛盾和问题可以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解决。只有民主法治的社会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自我修复的机制,达到社会相对公平的长治久安。我国有句古训叫“舍得”,即首先是舍弃,然后才有所得到,实践了半个世纪的意识形态和某种制度要坚持才能生存,这不是从反面告诉我们,这些东西是没有群众基础和社会生命力吗?一百多年前,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承认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今天我们必须承认阶级斗争的存在,同时承认阶级矛盾可以在民主与法治框架内解决的人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因为实事求是社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让我们在“舍得”中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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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石梅堂
单位: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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