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自考《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7章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11-05 【大 中 小】 点击数:
201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7章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名词解释题:
1法定许可使用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
A2048年6月2日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D2052年12月31日
2 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司考)
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司考)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上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2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需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 )(司考)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
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3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司考)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
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限制(考研)
案例分析题
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该制度同样
(一)单项选择题
1D。《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 D。鉴于目前的卡拉OK正版光盘一般只会授权购买人进行家庭使用,即非营利性使用。而某歌厅将卡拉OK光盘用于经营活动,进行营利,且该歌厅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条件,因此是一种侵权行为。本题的答案为D。
(二)多项选择题
1BC。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故选项B正确。另外如果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了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则实际上刊物已经取得了这项权利,因此其他刊物也就不得随意转载。故选项C当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人才能作"不得转载”的声明,因此只是刊物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选项A不当选。
2BC。掌握《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特别是要了解"适当引用”的含义,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而且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出题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尚未修改,修改前《条例》第27条规定了"适当引用”的含义。其内容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仍然应当按照那条规定理解。
3 ABC。掌握《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中第3款、第5款、第7款、第11款的规定。对于选项D,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的规定,要求原作品必须是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因此,选项D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1为协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著作权制度从一问世,就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除任何权利都受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平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外,法律明确而具体地对著作权人可行使权利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除了其保护期有时间限制以外,还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
(1)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著作权法宗旨。
(2)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该制度同样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3)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当事人向著作权主管机关申请,国家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他人有偿地使用有关作品的制度。强制许可须经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且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且是非专有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有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但没有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
1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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