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大 中 小】 点击数:
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第六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第七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公民与人民的联系和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的主体。人民还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凡是我国人民,都是我国公民。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消灭和它的产生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
2))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3)人身自由:指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八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
1、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
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6)国家检察机关:
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第九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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