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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4)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   点击数:

61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62 责任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按照承保的方式和内容,可将责任保险合同分为:①第三者责任保险;②公众责任险;③产品责任保险;④雇主责任保险;⑤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其性质:①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②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③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63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认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即: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不得以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

  64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又称分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①属于责任保险合同;②是填补损害的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

  65 简述再保险附随义务?再保险附随义务因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发生,不论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接受人知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情况,再保险人应当保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再保险接受人要求,原保险人应当告知自负责任以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因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再保险接受人有可能接触、了解或掌握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的有关情况;为了不使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情况被他人知晓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予以保密。

  66 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表现在:①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②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请求再保险接受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67 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为:①合同目的的公益性;②主体的特殊性;③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形式有:①政府有关部门办理;②政府指定国有保险公司办理;③政府向有条件经营该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颁发特许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①出口信用保险合同;②(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③(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为:①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②承保危险的信用性;③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④保险责任的连带性。

  68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危险程度,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其特征:①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②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④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②按投保方式划分,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③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69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哪些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其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关系,对同意投保人以其为被保险人的人有保险利益。

  70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①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②迟交宽限条款;③中止、复效条款;④不丧失价值条款;⑤误告年龄条款;⑥自杀条款。

  71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其特征为:①无价性;②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①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划分,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②以保险金给付方法划分,有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③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为标准划分,有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的人寿保险合同;④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有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72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这是带有储蓄性、两全性的一种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分为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五种。

  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凡是当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即符合全勤劳动和工作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简易人身保险。

  73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的保险的责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或犯罪行为的;②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从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③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的;④被保险人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死亡或残废的。

  74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集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时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定期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②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③战争或军事行动。

  75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其特征为:①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②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②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为疾病保险合同和生育保险合同。

  76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③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④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77 保险业法的体例在制定法中主要有三种: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制定保险业法;②不单独制定保险业法,制定统一实施的保险法,其中包括对保险业进行调整规范的保险业法内容;③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保险法为主,以其他法律规范中调整保险业的规定为补充,使保险业法成为一个集合概念。

  保险业法的内容包括:①保险企业法律制度;②保险经营规则;③保险监管法律制度;④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

  78 保险业法的性质:①从公、私法角度来说,保险业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性质;②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围的特殊法律规范,传统学理论将其归入商法体系之中;③与保险合同法的关系来看,是一事之两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法中处于并列地位。

  79 保险业法的作用:①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②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③促进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④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80 在保险业发展历史上,保险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①个人保险组织;②公司组织形态;③保险合作社;④国有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险要求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如果其中某个成员遭受保险事故时,由全体保险成员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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