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贵州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贵州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http://zsksy.guizhou.gov.cn/)为准 登录  网站导航

贵州自考网

自考热线:400-0929-629

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2)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   点击数:

第九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遵循原则: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法定情节 :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

  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

  减轻处罚: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

  免除处罚: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

  酌定情节 :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

  2、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

  当执行的刑罚。

  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4、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 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 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适用条件:1)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十节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2、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能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一般是已满16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行窃的行为。

  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 严重的行为。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 严重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 严重的行为。


本文标签:贵州自考 学习笔记 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crzkw.cn/

本文地址:http://www.crzkw.cn/xxbj/1201.html


小编提示:添加【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4年贵州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添加“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贵州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贵州自考网课程中心

贵州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贵州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 视频课程
  • 真题下载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马原概论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修03706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