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5)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大 中 小】 点击数:
82 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①一般依据死者的属人法,也就是以死者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依据;②也有的国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③我国在实践中对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由我国国库收取;关于动产,则可以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由死者所属国处理。
83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⑴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既有主张区别制也有主张单一制的。⑵该公约及其缔约国的国内立法集中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公约规定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国内法的均应有效:①立嘱人立嘱地法;②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③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④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84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①在现代,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现代采取区别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并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所以仍为许多国家坚持。②区别制可能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同一制可以避免这一缺陷,因为按照同一制,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也无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将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简单方便,但根据属人法做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85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②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③我国《民法通则》对《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86 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87 戴西的即得权理论:①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②凡以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③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成文法规定、公共、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④判定此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以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⑤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88 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强制执行。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司法管辖豁免。是指未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②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不得为诉讼上的强制措施。③强制执行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法院不得以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放弃:①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②争议发生或诉讼开始后,明示或默示放弃。
89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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