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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复习第二、三章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   点击数: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大致了解此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点掌握常见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如间谍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为重点章节,需掌握该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放火罪、爆炸罪、投放毒物罪的主体为已满14岁的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本章的一大特点是过失犯罪较多,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本章罪可分为5类,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恐怖性质犯罪、涉枪犯罪、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首先要重点掌握的是放火罪,应掌握其概念、构成特征。并注意明确放火罪和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客体,前者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后者虽然也采取了放火的手段,但危害的是特定人身或财产所有权。其次应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为防盗而私设电网,致使不特定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定此罪。还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解一下罪名和基本内容,过失以放火、决水、投毒、爆炸以及其他危险方法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了解其概念、构成特征以及认定中需注意的问题,并结合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学习。其中的第3条、第4条新增了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罪。
涉枪犯罪,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罪客体仍然是公共安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备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相应犯罪。涉枪犯罪还包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案例分析可能涉及到。学习涉枪犯罪最好联系到下一章的走私武器弹药罪,如从走私分子手中买枪后倒卖,或进行犯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需结合案例加以区分。
交通肇事罪,需注意此罪主要指在公路、水路交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铁路和民航交通中的事故,对后者法律另有规定,即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本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应注意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限于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还应理解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处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比较常见,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职工违章作业或一线生产指挥者下令强迫工人违章作业,结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与事故的发生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来操作,一般不会发生事故,如果为了赶工期、牟取私利等动机而没有预见发生事故的危险或已经预见而冒险进行作业,或者有安全隐患不排除,结果造成安全事故,行为人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区分意外事故与责任事故,非人为责任造成、无法预见或不能避免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事业单位中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以及在生产第一线直接指挥作业的负责人,如车间主任,工段长等。间接指挥作业的上级负责人由于管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事故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客体为厂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注意区分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前者为特殊主体,发生在特殊环境中,客体也比较特殊。 
学习本章犯罪应重点掌握的法条有刑法典第114、115、120条、125条、128条、133条,134条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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