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三章(2006年版)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大 中 小】 点击数: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文标签:贵州自考 串讲笔记 《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三章(2006年版)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crzkw.cn/)
⊙小编提示:添加【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4年贵州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贵州自考网课程中心
贵州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
贵州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贵州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随时获取贵州省自考政策、通知、公告
以及各类学习微信公众号
- 热点文章
-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