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考试之婚姻家庭法(一)复习摘要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大 中 小】 点击数:
一、亲属制度的起源
二、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亲属法
外国古代亲属法
三、亲属法概念:
四、亲属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鲜明的伦理性;
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多为强行性规范;
第二章 亲属法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当代亲属法的亲属类别:
配偶
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系和亲等
1、亲系的分类:
2、亲等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第四章 结婚法
一、婚姻的概念及结婚制度的沿革:
二、婚约及婚约的效力:
三、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四、结婚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和具体程序
事实婚姻
五、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六、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和请求权
七、婚姻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
同居及忠实义务
计划生育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类型
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共同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的债务:
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除外: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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