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学习笔记 我国幼教行政管理及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大 中 小】 点击数:
一、新中国幼教行政体制的确立
(一)幼教行政的含义
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在教育行政中以幼儿教育领域行政管理为基本内容的,被称作幼教行政。幼教行政主要指国家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幼教事业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划、法规、等,对幼教事业的发展进行组织、协调、引导、督导和评估,以及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以保证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中国幼教行政体制的确立
新中国的幼教行政体制是国家教育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完备的教育行政体制。政府对幼教行政十分重视,1949年10月,在教育部初等教育司中设“第二处”,主管幼儿教育。1950年11月改称“幼教独立处”,直属教育部有关部长领导。这是我国第一个幼儿教育中央领导机构,掌管全国幼教工作。同时决定,省、市教育厅、局设幼教科、组或专人主管幼儿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幼儿教育便有了全国统一的领导体制,这就极大地保证和促进了我国幼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如以新中国成立前幼儿教育发展最好的年份1946年为例,幼儿园仅1301所,在园(所)幼儿人数为 13万,教养员人数仅2100人。到 1957年,我国幼儿园发展到16420所,是 1946年的 12.5倍;在园幼儿为 108.8万人,是 1946年的 8 3倍;教养员为 4.98万人,是
1946年的23倍。
(三)建国初期我国幼教行政管理的主要成绩
1.确定幼儿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公布实施的第一个学制。幼儿教育被列入学制体系,成为小学教育的基础,确定了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身心在入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确立了我国幼儿教育兼有教育性和福利性双重性质。
2.确立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
建国初期,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国家投入是不可能的。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1956年2月,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发展方针,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逐步解决人民群众的需要。可以看出,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地方性、群众性的特点。
3.明确了托幼机构的领导职责
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了对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职责,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通知》规定:各类型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人事、房屋设备和日常行政事宜,均由主办单位(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群众和个人等)各自负责管理;有关方针、、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业务,在托儿所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依据《通知》精神,及时地解决了妨碍保教事业发展的领导管理体系上的问题,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都有明显提高。
4.加强对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
为了彻底改革旧中国的幼儿教育,实现新中国幼儿教育的双重任务,中央幼教行政通过制定幼儿园规程,发布幼儿园教学纲要,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1952年制定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包括总则、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入园、结业、组织、编制、经费、设备等。这是新中国发展幼儿教育的具体纲领。在1952年印发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中,主要内容包括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并制定了体育、语言、计算、图画、手工、音乐及环境教学的各科纲要,这就为我国幼儿教育正规化建设提供了依据。
5.重视幼教于部与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一方面建设从高师到幼师培训专业人才的体制,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在职培训,保证了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幼教行政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行政体制的确定不仅与国家政权的性质、政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且受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幼教行政体制是教育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教育行政体制的性质制约着幼教管理体制。
在我国,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从建国以来至今,随着幼教事业的发展;幼教管理体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幼儿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一部分,管理体制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又以法规的形式,将这一体制确立下来。这一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府负责,幼教事业管理地方化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把发展幼儿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和管理幼儿教育的积极性,使之能够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幼儿教育更好地适应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加强领导和管理。”同时有利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贯彻落实,幼教事业管理体制的地方化,可直接促进幼教事业发展在办国途径上的多渠道化以及办国形式上的灵活多样化。另外,幼教事业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管理一致起来,便于地方行政教育部门操作。
地方负责即政府负责,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幼儿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一环来抓。一方面要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宏观计划,另一方面还应依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对地方幼教事业发展做出规划和布局方案,管理当地各类幼儿园。从《条例》实施10年的实践证明,由于把管理责任放权到地方,各级政府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对幼教工作的领导,各地把幼教工作纳人了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增强了参与管理的意识。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各地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二)分级管理,教育部门发挥主管主导作用
1.教育行政部门发挥主管作用,实现行业化、专业化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各类教育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当地政府对有关幼儿教育决策的参谋者及贯彻执行的组织者的作用。其职能主要是综合管理、社会协调和业务指导。《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确定“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原则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的幼儿园管理工作。”“主管”管什么?关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在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中已做出明确的规定:(1)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指示,拟定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日常管理工作与研究项目工作融为一体,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建立健全了全省农村幼教管理网络,形成了一个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幼教管理新格局,极大地推动了河北省农村幼教事业的发展。我国是个农业大国,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在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方面,农村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也是更为艰巨和更为迫切的任务。因此,河北省的做法和很有借鉴价值。
(三)分工负责,幼教事业管理社会化
由于幼儿教育事业本身涉及卫生、福利、文化、经济等诸多领域,因而必须依靠和动员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例如,幼儿园的人事编制、房舍设备、卫生保健、教育和生活用品等各方面均需得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还需“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转发的《通知》中,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规定;
---“卫生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计划部rl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J]和单位进行建设。”
---“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研制、生产和供应。”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职能部门,应主动争取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搞好社会协调。
各级幼教行政管理机构还应注意依靠各种群众组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应继续发挥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参与幼教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作用,形成发展和搞好幼教事业的合力。
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管理体制的确立及其在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
(2)使幼教事业的发展既有统一方针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又能发挥把握办学的灵活性、主动性,避免一刀切、整齐划一;
(3)利于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意识,发挥主管作用;
(4)利于调动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幼儿园的积极性。
(一)幼教行政的含义
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在教育行政中以幼儿教育领域行政管理为基本内容的,被称作幼教行政。幼教行政主要指国家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幼教事业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划、法规、等,对幼教事业的发展进行组织、协调、引导、督导和评估,以及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以保证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中国幼教行政体制的确立
新中国的幼教行政体制是国家教育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完备的教育行政体制。政府对幼教行政十分重视,1949年10月,在教育部初等教育司中设“第二处”,主管幼儿教育。1950年11月改称“幼教独立处”,直属教育部有关部长领导。这是我国第一个幼儿教育中央领导机构,掌管全国幼教工作。同时决定,省、市教育厅、局设幼教科、组或专人主管幼儿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幼儿教育便有了全国统一的领导体制,这就极大地保证和促进了我国幼教事业的蓬勃发展。如以新中国成立前幼儿教育发展最好的年份1946年为例,幼儿园仅1301所,在园(所)幼儿人数为 13万,教养员人数仅2100人。到 1957年,我国幼儿园发展到16420所,是 1946年的 12.5倍;在园幼儿为 108.8万人,是 1946年的 8 3倍;教养员为 4.98万人,是
1946年的23倍。
(三)建国初期我国幼教行政管理的主要成绩
1.确定幼儿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公布实施的第一个学制。幼儿教育被列入学制体系,成为小学教育的基础,确定了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身心在入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确立了我国幼儿教育兼有教育性和福利性双重性质。
2.确立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
建国初期,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国家投入是不可能的。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1956年2月,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发展方针,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逐步解决人民群众的需要。可以看出,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地方性、群众性的特点。
3.明确了托幼机构的领导职责
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了对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职责,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通知》规定:各类型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人事、房屋设备和日常行政事宜,均由主办单位(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群众和个人等)各自负责管理;有关方针、、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业务,在托儿所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依据《通知》精神,及时地解决了妨碍保教事业发展的领导管理体系上的问题,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工作、管理工作都有明显提高。
4.加强对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
为了彻底改革旧中国的幼儿教育,实现新中国幼儿教育的双重任务,中央幼教行政通过制定幼儿园规程,发布幼儿园教学纲要,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1952年制定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包括总则、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入园、结业、组织、编制、经费、设备等。这是新中国发展幼儿教育的具体纲领。在1952年印发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中,主要内容包括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并制定了体育、语言、计算、图画、手工、音乐及环境教学的各科纲要,这就为我国幼儿教育正规化建设提供了依据。
5.重视幼教于部与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一方面建设从高师到幼师培训专业人才的体制,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在职培训,保证了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幼教行政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行政体制的确定不仅与国家政权的性质、政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且受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幼教行政体制是教育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教育行政体制的性质制约着幼教管理体制。
在我国,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从建国以来至今,随着幼教事业的发展;幼教管理体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幼儿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一部分,管理体制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又以法规的形式,将这一体制确立下来。这一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府负责,幼教事业管理地方化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把发展幼儿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和管理幼儿教育的积极性,使之能够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幼儿教育更好地适应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加强领导和管理。”同时有利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贯彻落实,幼教事业管理体制的地方化,可直接促进幼教事业发展在办国途径上的多渠道化以及办国形式上的灵活多样化。另外,幼教事业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管理一致起来,便于地方行政教育部门操作。
地方负责即政府负责,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幼儿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一环来抓。一方面要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宏观计划,另一方面还应依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对地方幼教事业发展做出规划和布局方案,管理当地各类幼儿园。从《条例》实施10年的实践证明,由于把管理责任放权到地方,各级政府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对幼教工作的领导,各地把幼教工作纳人了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增强了参与管理的意识。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各地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二)分级管理,教育部门发挥主管主导作用
1.教育行政部门发挥主管作用,实现行业化、专业化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各类教育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当地政府对有关幼儿教育决策的参谋者及贯彻执行的组织者的作用。其职能主要是综合管理、社会协调和业务指导。《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确定“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原则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的幼儿园管理工作。”“主管”管什么?关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在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中已做出明确的规定:(1)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指示,拟定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日常管理工作与研究项目工作融为一体,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建立健全了全省农村幼教管理网络,形成了一个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幼教管理新格局,极大地推动了河北省农村幼教事业的发展。我国是个农业大国,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在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方面,农村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也是更为艰巨和更为迫切的任务。因此,河北省的做法和很有借鉴价值。
(三)分工负责,幼教事业管理社会化
由于幼儿教育事业本身涉及卫生、福利、文化、经济等诸多领域,因而必须依靠和动员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例如,幼儿园的人事编制、房舍设备、卫生保健、教育和生活用品等各方面均需得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还需“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转发的《通知》中,对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规定;
---“卫生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计划部rl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J]和单位进行建设。”
---“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研制、生产和供应。”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职能部门,应主动争取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搞好社会协调。
各级幼教行政管理机构还应注意依靠各种群众组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应继续发挥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参与幼教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作用,形成发展和搞好幼教事业的合力。
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管理体制的确立及其在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
(2)使幼教事业的发展既有统一方针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又能发挥把握办学的灵活性、主动性,避免一刀切、整齐划一;
(3)利于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意识,发挥主管作用;
(4)利于调动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幼儿园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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