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学习笔记 审计机构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大 中 小】 点击数:
审计机构泛指有权利或有资格行使审计职能,开展审计工作的审计组织。根据审计机构的地位及服务对象的不同,审计机构可以划分为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
(一)设置审计机构的原则
1、 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强的独立性。
2、 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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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构,是实施国家审计的主体,它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按其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 属于会议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2、 属于政府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3、 属于财政部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由议会直接领导,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之,如果由政府或财政部领导,则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审计监督的深度、广度就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1982年我国颁布的新宪法,作出了在国务院设立审计署的决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其中,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在国务院,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行政隶属关系在地方,其负责人在任免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业务上则接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为了保障国家审计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圆满地完成上述各项审计任务,《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以必要的权限。
(三)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机构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
1、 由企业董事会或其所属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2、 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3、 由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或总会计师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上述三种类型,从领导层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来看,层次越高,越能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有助于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部门、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它还可以为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供大量的信息,使它们在进行审计时有所侧重,抓好重点事项的审计,从而简化审计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按照《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独立于其他机构或部门,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并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
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项目包括:
1、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 承办会计、会计服务业务;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和其他法定业务,向委托人提交审计和有关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我国审计机构的相互关系
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之间,相互独立,服务于不同的审计对象和不同的审计目标,在不同审计领域中各司其职,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同时三类审计机构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国家审计机关如有必要,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执行审计的时候,需要向内部审计部门了解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从而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的效率和保证审计效果;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审极时,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相关审计资料,以提高内部审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总之,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构成我国的审计工作体系。
(一)设置审计机构的原则
1、 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强的独立性。
2、 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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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构,是实施国家审计的主体,它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按其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 属于会议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2、 属于政府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3、 属于财政部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由议会直接领导,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之,如果由政府或财政部领导,则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审计监督的深度、广度就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1982年我国颁布的新宪法,作出了在国务院设立审计署的决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其中,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在国务院,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行政隶属关系在地方,其负责人在任免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业务上则接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为了保障国家审计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圆满地完成上述各项审计任务,《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以必要的权限。
(三)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机构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
1、 由企业董事会或其所属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2、 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3、 由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或总会计师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上述三种类型,从领导层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来看,层次越高,越能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有助于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部门、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它还可以为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供大量的信息,使它们在进行审计时有所侧重,抓好重点事项的审计,从而简化审计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按照《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独立于其他机构或部门,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并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
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项目包括:
1、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 承办会计、会计服务业务;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和其他法定业务,向委托人提交审计和有关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我国审计机构的相互关系
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之间,相互独立,服务于不同的审计对象和不同的审计目标,在不同审计领域中各司其职,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同时三类审计机构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国家审计机关如有必要,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执行审计的时候,需要向内部审计部门了解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从而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的效率和保证审计效果;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审极时,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相关审计资料,以提高内部审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总之,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构成我国的审计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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