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贵州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真题及答案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22-07-08 【大 中 小】 点击数:
全国2009年1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为( C )3-104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
C.被不起诉人D.自诉人
2.在制作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时,对于改判的案件,除应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之外,还要写明改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 D )4-136
A.只引用实体法B.只引用程序法
C.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D.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3.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 B )1-11
A.用语格式化B.用语成文化
C.用语标准化D.用语习惯化
4.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
者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 C )2-78
A.取保候审B.刑事拘留
C.逮捕羁押D.监视居住
5.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 A )3-98
A.以犯罪嫌疑人为单位制作B.以案件为单位制作
C.以提请批准机关为单位制作D.以制作机关为单位制作
6.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 C)1-1
A.报告式B.通知式
C.笔录式D.决定式
7.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起诉的当事人称为( C )5-169
A.申请人B.上诉人
c.起诉人D.原告
8.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条件是( B )5-174
A.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工作单位转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B.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C.本调解书经一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本调解书由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9.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C )6-177
A.法人B.公民
C.行政机关D.其他组织
10.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减刑时,应该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审核裁定的单位是( B )7-196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D.司法厅(局)
11.刑事自诉状首部当事人的规范称谓是( D )8-230
A.被害人和被告人B.原告人和被告人
C.起诉人和被告人D.自诉人和被告人
12.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A )9-258
A.提交人民法院执行B.提交人民检察院执行
C.提交公安机关执行D.提交仲裁委员会执行
13.调查笔录的记录方法之一为( A )10-279
A.问答式B.说理式
C.说明式D.叙述式
14.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 B )2-59
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D.司法厅(局)
15.侦查人员凭《调查取证通知书》执行调取证据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 B )2-66
A.1人B.2人
C.3人D.4人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应做到哪几点?2-73
答:
(1)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3)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
的地位、作用、罪责。
(4)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17. 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113
答: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8. 什么是民事调解书?5-172
答: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l9.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哪几个条件?6-184
答: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
(2)这种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是显失公正的。
20.继承公证包括哪几种?9-267
答:
继承的方式有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所以,继承公证也就包括:
(1)继承权公证
(2)遗嘱公证
(3)遗赠公证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3-101
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张玉秀,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85031927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快庄村。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法网恢恢,王占祥无处藏身,迫于压力,于同年6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当年8月12日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对王占祥提起公诉。
本案有关证据:
(1)凶器匕首一把
(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
(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答: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诉[2006]×号
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被告人王占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公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佐证,分别为:(1)凶器匕首一把(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交被告人王占祥趁周围无人时,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且在害怕罪行暴露时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同时,在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时王占祥卡住张玉秀的脖子,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应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声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惩罚犯罪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物证清单一份。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l小题,共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参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8-212
2007年9月3日下午2时许,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张小秋、孟宪民到辖区海滩村检查商品质量时,在该村王大民开设的百货副食店内发现有10袋尿素化肥,认为是超范围经营,当即开出(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尽管王大民解释说该化肥是“一担挑”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但工商执法人员仍坚持该处罚决定。王大民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县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大民决定向法院起诉,还向法院提供了小樵镇化肥供应站开的发票。
王大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晋江县海滩村。1987年-1993年上小学,1993年-1999年上中学,1999年至今务农。
答: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王大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晋江县海滩村。1987年-1993年上小学,1993年-1999年上中学,1999年至今务农。
被告,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2007年9月3日开出的(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归还王大民其没收的10袋化肥与1000元罚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3日下午2时许,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张小秋、孟宪民到辖区海滩村检查商品质量时,在王大民开设的百货副食店内发现有10袋尿素化肥,认为是超范围经营,当即开出(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尽管王大民解释说该化肥“一担挑”是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但工商执法人员仍坚持该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化肥“一担挑”是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不属于自己百货副食店的经营商品,所以不存在超范围经营。因此,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不应当对王大民出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也不应当对王大民进行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因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大民
2007年××月××日
附: 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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