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09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00262真题及答案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22-07-08 【大 中 小】 点击数:
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 B )1-27
A.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B.适用法律的理由
C.诉讼费用负担的理由D.公开审理的理由
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A ) 6-178
A.被告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B.被告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C.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D.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和所在地址
3.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C ) 2-46
A.破案报告书B.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C.呈请破案报告书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年月日的下行,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应盖上戳记。戳记的内容是( A ) 4-131
A.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B.经核对本件与原本相符
C.经核对本件与原本无误D.原本与本件核对相同
5.监狱起诉意见书送达的机关是( B ) 7-200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监狱管理机关D.公安机关
6.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C ) 3-108
A.提出起诉的决定B.提起公诉的原因
C.定罪量刑的意见D.提起公诉的目的
7.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应写为( A ) 4-122
A.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B.公诉人×××人民检察院
C.起诉机关×××人民检察院D.指控机关×××人民检察院
8.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写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及( D ) 2-52
A.工作经历B.主要学历
C.个人简历D.违法犯罪经历
9.行政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叙写争议焦点应突出( B ) 6-177
A.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C.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情D.被告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10.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D ) 1-36
A.记叙文语体B.说明文语体
C.议论文语体D.公文语体
11.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 A ) 7-206
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D.罪犯奖惩审批表
12.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是( D ) 3-101
A.公诉意见书B.公诉词
C.起诉意见书D.起诉书
1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时,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使用的文书是( B ) 9-255
A.仲裁协议书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D.仲裁调解书
14.当事人制作的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是( D ) 9-263
A.提请公证书B.请求公证书
C.公证请求书D.公证申请书
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评议的( C ) 10-286
A.方式和方法B.人员和数量
C.情况和结果D.时间和地点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由哪些要素组成? 4-121
答:
(1)立案年度
(2)法院简称
(3)案件性质
(4)审判程序
(5)案件顺序号
17.什么是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2-45
答: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的立案决定文书。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接受的刑事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只有立案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对案件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否则,侦查活动就是违法。
18.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7-201
答:
(1)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不同。
监狱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
监狱起诉意见书,只适用罪犯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社会上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
监狱要求起诉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书中称为“霏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对象一般属于社会上的自由人,在文书中称为“犯罪嫌疑人”。两种文书要求起诉的对象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一为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一为公安机关。监狱起诉意见书,最后只加盖公章,不加盖负责人的印章,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则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其下加盖公章。
19.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10-271
答: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20.仲裁裁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9-258
答:
(1)第一部分先概述当事人双方分别提供的事实、理由和清求的具体内容。
(2)第二部分写清仲裁机构查明的事实证据。
(3)第三部分阐明仲裁机关裁决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4)第四部分写明仲裁决定的内容;最后是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5-160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由审判员廖明、张强、代理审判员程士林组成合议庭,廖明担任审判长,夏莉莉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
上诉人张选因与被上诉王华的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7]×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明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程士林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书记员:夏莉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8-238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答:
××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万松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松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时还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松1989年7月2日出生,至其2007年5月4日发生犯罪行为时,其尚不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尚不满十八周岁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万松与被害人陈平系邻居,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刺了数刀后逃离现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杀人的水果刀不是万松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陈平自己的,且陈平先用该刀划伤了万松的左手背。由此可见,被告人万松当时的行为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其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被告人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松只是因为一时激愤犯下了罪行。因此,鉴于其平时表现、犯罪后的良好表现以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侧重于教育的宗旨,对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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