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0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00262真题及答案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22-07-08 【大 中 小】 点击数: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 A ) 1-19
A.目的和中心意思B.事实和理由
C.证据和法律依据D.事实和证据
2.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 C ) 5-170
A.驳回×××的诉讼请求B.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C.驳回×××的起诉D.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3.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事项应当写明( B ) 3-106
A.对×××不予起诉B.对×××不起诉
C.对×××决定不予起诉D.对×××决定不起诉
4.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 A ) 3-108
A.定罪量刑的意见B.适用法律的条件
C.认定事实的证据D.审查确认的意见
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表述为( B ) 4-130
A.宣告被告人×××无罪B.被告人×××无罪
C.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D.判决被告人×××无罪
6.民事被告提起反诉用的文书称为( B ) 8-225
A.民事起诉状B.民事反诉状
C.民事答辩状D.民事申诉状
7.我国法律文书发展的历史渊源流长,早在“秦墓竹简”中就出现了较为完备的勘验笔录
( D ) 1-3
A.封守B.法经
C.刑鼎D.经死
8.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引用法律,只能( D ) 5-163
A.引用实体法B.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C.引用程序法D.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9.监狱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被起诉的对象应当称为( A ) 7-201
A.罪犯B.被告人
C.犯人D.犯罪嫌疑人
10.代理词的论证方法主要有:据事论证、据情论证和( B ) 8-250
A.据诉讼请求论证B.据法论证
C.依据证据论证D.依据政策论证
11.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文书之一,主要解决( D ) 4-145
A.程序问题B.实体问题和部分程序问题
C.实体问题D.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1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C ) 10-271
A.侦查实验笔录B.询问笔录
C.现场勘查笔录D.调查笔录
13.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就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同一纠纷问题,提出相反仲裁请求的文书是( A ) 9-257
A.仲裁反申请书B.仲裁协议书
C.仲裁申请书D.仲裁答辩书
14.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罪犯( C ) 7-200
A.认真遵守监规B.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C.具有特殊情况D.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C ) 10-275
A.调查笔录B.陈述笔录
C.讯问笔录D.评议笔录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侦查实验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10-273
答:
(1)概念: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进行侦查实验,将侦查实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材料,称为侦查实验笔录。
(2)功用:侦查实验笔录可以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的依据。根据侦查实验的结果,确定在某种情况下和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出现某种行为、现象、事件和痕迹等;以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或用以印证其他证据。
17.检察文书中叙写事实部分,应当注意哪几个问题? 3-92
答:
(1)叙述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必须客观准确,应当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的叙述,包括法定要素和事实要素。
(3)叙述事实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
(4)叙述事实应当简明、清楚。
(5)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
18.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4-141
答:
(1)首先,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2)其次,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
(3)最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9.简述仲裁答辩书的概念和功用。 9-257
答:
(1)概念:仲裁答辩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
(2)功用:被申请人答辩属于自身的权利,依法写出仲裁答辩书,按期呈送仲裁机构,对于仲裁机构全面了解纠纷情况,作出公正仲裁有一定的作用。
20.法律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别? 1-2
答:
(1)报告类文书
(2)通知类文书
(3)判决类文书
(4)裁定类文书
(5)决定类文书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6-187
20××年8月20日下午5时许,徐云龙在××市××路16号院11号楼前的白杨树树枝上挂一鸟笼遛鸟,刘占利向该树喷洒农药,被徐云龙发现制止,刘占利与徐云龙发生争执。之后,刘占利回家取一木棍将徐云龙头部、胳膊等处打伤,徐云龙打电话向ll0报警。l10接到报警后,派××市公安局××分局王欣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同时,对刘占利和徐云龙进行了询问,扣押了刘占利打人所持的木棍,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年8月21日,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云龙属轻微伤。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在场的证人申秀莲、李国瑜进行了询问,二人均证实刘占利向挂有鸟笼的白杨树喷洒农药,引起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占利用木棍将徐云龙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但未见徐云龙殴打刘占利。
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占利因用木棍将徐云龙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拟对刘占利给予治安处罚。刘占利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申辩,认为是徐云龙先动手打的自己,自己才用木棍打了徐云龙一下。××市公安局××分局对刘占利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当日将复核结果告知了刘占利。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00942号处罚决定书。次日,向刘占利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对刘占利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从20××年8月23日起至20××年8月27日止。刘占利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20××年8月20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刘占利辩称是徐云龙先动手打了自己,自己才将徐云龙打伤,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市公安局××分局在接到报案并受理后,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刘占利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刘占利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市公安局××分局依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刘占利作出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综上所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00942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占利要求撤销00942号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公安局××分局20××年8月22目作出的×公决字[20××]第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
刘占利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于20××年×月×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占利称,一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上诉人、上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刘占利上诉后,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分局和第三人徐云龙未作答辩。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力、张华、何利强组成合议庭,由李思思担任书记员,于20××年×zl×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占利向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周爱华享有特别授权,周爱华一审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前送达的传票回证上有刘占利的亲笔签名,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本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因此,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的案号为(20××)×行终字第117号。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元,由上诉人刘占利承担。
上诉人:刘占利,34岁,男,汉族,××省××市人,××公司职工,住××省××市××路××号院。
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分局。地址:××市××区市场街66号。法定代表人:
张小清,职务:局长。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目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利,34岁,男,汉族,××省××市人,××公司职工,住××省××市××路××号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市公安局××分局。地址:××市××区市场街6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清,职务:局长。
上诉人刘占利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20××年8月20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刘占利辩称是徐云龙先动手打了自己,自己才将徐云龙打伤,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市公安局××分局在接到报案并受理后,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刘占利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刘占利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市公安局××分局依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刘占利作出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综上所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00942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占利要求撤销00942号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公安局××分局20××年8月22目作出的×公决字[20××]第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刘占利称,一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上诉人、上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占利向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周爱华享有特别授权,周爱华一审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前送达的传票回证上有刘占利的亲笔签名,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本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因此,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共计××元,由上诉人刘占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力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何利强
20××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思思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2-59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
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答:
通缉令
公缉字[2009]××号
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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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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