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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贵州自学考试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22-07-07   【   点击数:

全国2012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欧洲大陆当数(   A   )2-26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的唐朝《永徽律》D.公元565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一条(  D   )3-52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3.对于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选择,有各种不同的主张,但一般来说,主要应适用(   D   )13-260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

C.意思自治原则D.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有关立法规定,应当适用于(   B    )12-231

A.合同履行地法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法院地法D.外国法

5.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  A    )9-143

A.巴托鲁斯B.达让特莱

C.胡伯D.萨维尼

6.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B   )4-96

A.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B.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C.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D.以上三项均不是

7.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D    )8-137

A.代理关系成文地法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8.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   B   )13-243

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侵权行为地法律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

9.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  D    )16-363

A.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

B.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

C.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

D.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   C   )12-219

A.电汇B.信汇

C.票汇D.托收

11.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   D   )3-65

A.胡伯和巴丁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D.卡恩和巴丁

12.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  A    )15-305

A.我国法律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

13.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常见的做法是( B     )7-130

A.依法院地法B.依法人属人法

C.依法人住所地法D.依法人登记地法

14.识别的目的在于准确地确定应适用的(  A    )3-65

A.冲突规范B.程序法

C.准据法D.实体法

15.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  B    )12-216

A.水渍险B.平安险

C.一切险D.综合险

16.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C   )12-215

A.被保险人B.投保人

C.保险人D.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1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   )17-382

A.仲裁地法B.法院地法

C.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D.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1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  C    )13-250

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

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

19.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取(   B   )7-126

A.实际控制说B.注册登记国说

C.法人设立人国籍说D.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说

20.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保留之一是(    B  )17-410

A.反致保留B.互惠保留

C.侵权范围保留D.公共秩序保留

2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是(   C   )1-11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22.以人的住所、居所为标准和以事件的种类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   C   )16-322

A.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B.平行管辖和合并管辖

C.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D.普通管辖和专属管辖

23.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应委托(   D   )16-319

A.当事人本国的律师B.第三国律师

C.当事人住所地国的律师D.法院地国的律师

24.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属于(   A   )16-教材中无标准答案

A.普通管辖B.专属管辖

C.协议管辖D.特别管辖

25.物之所在地法不适用于(  C    )9-147

A.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B.物权客体的范围

C.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D.物权的保护方法

26.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  C   )2-34

A.达让特莱B.巴托鲁斯

C.杜摩兰D.库克

27.根据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下述观点符合公约的是(   D   )6-122

A.宣告的管辖权既可由被宣告人的本国行使,也可由其所在地国家行使。应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所在地法

B.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国或所在地国行使,但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国法

C.管辖权原则上属于被宣告人的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也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D.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其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其本国,只有在其本国不愿过问时,才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28.凡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遗产中不动产的继承都是适用(   B   )15-302

A.本国法B.物之所在地法

C.住所地法D.居所法

29.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一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后来它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为(   D   )12-221

A.1930年的UCP100B.1965年的UCP300

C.1984年的UCP400D.1994年的UCP500

30.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   C   )16-360

A.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B.行政法规

C.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D.风俗习惯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14世纪以来,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载体的学说有(    ABCDE      )2-33

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D.既得权说

E.本地法说

32.在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价格术语有( AC     )12-199

A.FOB(船上交货条件)

B.FAS(船边交货条件)

C.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D.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E.DDU(未完税交货条件)

3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 ACDE    )12-194

A.经由拍卖的销售

B.汽车及其他车辆的销售

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E.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34.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的学说史,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有(    A DE     )2-45

A.严格地说,直到20世纪初,我国一直没有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B.直到20世纪初,我国对民、刑领域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完全没有作过理论上的说明

C.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基本上采用法国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和理论

D.在属人法的适用上,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受法、意学派影响较深,因而主张以采用本国法主义为主,住所原则上只是起判定当事人属人法的辅助作用

E.在学术思想方面,当前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既突破了旧中国主要因袭法国国际私法学的框框,也突破了50年代初完全照搬苏联国际私法学的框框,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学,采取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的态度

35.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多种连结因素行使管辖权,这些连结包括(  ABCDE    )16-325

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C.代表机构所在地D.侵权行为地

E.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0-166

答:

《伯尔尼公约》首先确立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即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均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37.简述冲突规范包括哪几种类型。3-50

答:

冲突规范因指定准据法的方式不同(或系属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38.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4-84

答: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9.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4-96

答:

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这种立法方式并未明确何谓公共秩序,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或弹性。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这种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几乎为各国通用。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试述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11-188

答:

目前中国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有关立法已比较完整,且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大体一致。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说明,中国也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在中国,《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及《民用航空法》第188条都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最密切联系的标准,基本上根据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特征履行说”。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及《票据法》第96条等都规定,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963年,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贝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贝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纽约州法院受理了该案。依美国早先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加拿大安大略法,而安大略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贝科克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

(1)在本案中,纽约州法院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应适用它自己的法律的?3-61

(2)它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何种理论?3-61

(3)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它表明何种学说的出现?13-243

(1)答:

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答:

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3)答:

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它表明了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出现。

42.1995年10月,A国马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企业签订了联合开发辽宁某地天然气的合同。合同约定以A国为其准据法。后因马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辽宁某法院。马克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人19岁,按A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

问:

(1)马克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5-121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12-231

(1)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因马克已满我国法定18周岁要求,因此其民事行为有效。

(2)答:

因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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